(2017)豫1103民初2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录现来与张向阳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录现来,张向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03民初2612号原告:录现来。委托诉讼代理人:芮光辉、曹昂(实习),河南汇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向阳。原告录现来诉被告张向阳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质保金4万元;诉讼费用被告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时记明的被告人地址不详,本院无法向其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录现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洁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