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03民初20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刘桂芳与XX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桂芳,XX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403民初2049号原告:刘桂芳。委托代理人:钱海琼,江西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4201411225176。被告:XX珍。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刘桂芳与被告XX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由审判员王犁雪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桂芳及其委托代理人钱海琼、被告XX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桂芳诉称:原被告系亲戚关系,2014年4月25日,原告以自有产权房屋在案外人胡祥林出抵押借款240000元。同日,原告将该笔款项出借给被告,约定被告于2017年4月25日还清,并约定由案外人胡祥林直接将该笔款项汇付至被告账户。因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已届满,原告多次要求还款未果,故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借款200000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自2017年4月26日至全部欠款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XX珍辩称:原告所诉属实,只是暂时没钱偿还。经审理查明:被告因资金周转于2017年4月25日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并由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我XX珍2014年4月25日向刘桂芳(身份证号:)借款(贰拾万元整)用于资金周转,本借款于2017年4月25日还清。备注贰拾万元整实为落在九江市庐峰北路五支弄6号1栋2-602(建筑面积59.75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编号九房权证浔阳字第××号房屋借款抵押款。”。同日原告将其所有的位于九江市浔阳区庐峰北路五支弄6号1栋2-602室房屋抵押给案外人胡祥林,并由胡祥林转账200000元给被告。借款期届满后,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诉来我院。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被告予以认可,本院予以认定。被告在借款到期后,未能依约归还借款属违约行为,应承担继续履行和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请,均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XX珍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刘桂芳返还借款200000元,并按月利率6%支付自2017年4月26日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38元,减半收取2169元,财产保全费1570元,合计3739元,由被告XX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犁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汤楚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