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3民初1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陕西省泾阳县崇文镇宋村西太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陕西省泾阳县崇文镇宋村西太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3民初1779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被告:陕西省泾阳县崇文镇宋村西太组。负责人:魏某某,系该组组长。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陕西省泾阳县崇文镇宋村西太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775元,减半收取计387.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马瑞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闫欣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