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行初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南京名高工程实业有限公司与北京市丰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名高工程实业有限公司,北京市丰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周军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京0106行初214号原告南京名高工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云南北路28号。法定代表人张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沈琦,南京名高工程实业有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葛卫东,南京名高工程实业有限公司员工。被告北京市丰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北京市���台区西站南路168号。法定代表人肖敬,局长。委托代理人赵明,北京市丰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汪学平,北京市丰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第三人周军龙,男,1971年7月1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泰兴市。委托代理人李成鼎,北京市扬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南京名高工程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名高公司)不服被告北京市丰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丰台人保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和应诉通知书,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通知利害关系人周军龙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南京名高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沈琦、葛卫东,被告丰台人保局的委托代理人赵明、汪学平,第三人周军龙的委托代理人李成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6年12月31日,丰台人保局应周军龙的申请,作出京丰人社工伤认(1060T0328507)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2015年4月2日,周军龙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经北京积水潭医院诊断为肱骨近端骨折(左),肱骨髁间骨折(左开放性)。周军龙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被告丰台人保局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以下证据,证明其作出的被诉认定工伤决定符合法律规定:1、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清单(个人申请);2、工伤认定申请表;3、周军龙的身份证复印件及照片;4、北京积水��医院诊断证明书;5、北京积水潭医院病历;6、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京丰劳人仲字[2015]第1931号《裁决书》、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字第16806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2民终6309号《民事判决书》;7、南京名高公司的企业登记信息;8、周军龙提供的《事故报告》;9、周军龙的授权委托书;10、律师事务所函、李成鼎的律师证复印件;11、送达地址确认书2份;12、南京名高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13、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1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15、张凯的身份证复印件;16、南京名高公司的授权委托书;17、《对周军龙工伤的回函》;18、京丰人社工受字[2017]第0278934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19、京丰人社工限字[2016]第71号《限期举证通知书》及送达回证;20、京丰人社工伤认(1060T0328507)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及送达回证。被告丰台人保局以《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五条、第十四条第(一)项,《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七条,《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2011年12月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42号)第三条、第九条,《工伤认定办法》(2010年12月31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作为法律依据。原告南京名高公司诉称,被告认定第三人所受伤害为工伤,系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第三人申请工伤认定已超过一年的法定申请期限,被告应当不予受理。同时,被告并非原告统筹地区社会保险部门,无权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此外,因建筑工人具有流动性及承包人自行招工的特点,根据《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五十九条之规定,第三人系实际施工人成某某招用的建筑工地工人,其所受伤害不应直接认定为工伤,而应当结合第三人在受伤过程中的过错,由用工单位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京丰人社工伤认(1060T0328507)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判决第三人所受伤害不属于工伤,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出示以下证据,证明被告送达被诉认定工伤决定书超过法定送达期限:1、京丰人社工伤认(1060T0328507)号《认定工伤决定书》;2、EMS邮寄单及送达详情。被告丰台人保局辩称,其作出的京丰人社工伤认(1060T0328507)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三人周军龙同意被告的答辩意见,其出示���下证据证明其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其所受伤害为工伤:1、周军龙摔伤事故经过;2、对申请人要求确认与被申请人劳动关系的说明。上述证据经过质证,本院认为,原告、被告及第三人的全部证据,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和与本案的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周军龙于2015年3月7日入职南京名高公司从事木工工作,其未与南京名高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2015年4月2日,周军龙被木工组组长尤某某安排在北京市丰台区科技园区北京托普科技园一期项目二层行政卫生间内干木工工作。在进行吊顶打石膏板螺丝时,周军龙不慎从梯子上摔落受伤,经北京积水潭医院诊断为肱骨近端骨折(左)、肱骨髁间骨折(左开放性)。2015年4月24日,周军龙向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周军龙与南京名高公司自2015年3月7日起至2015年4月15日止存在劳动关系。2015年7月2日,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丰劳人仲字[2015]第1931号《裁决书》,确认周军龙与南京名高公司自2015年3月7日起至2015年4月15日止存在劳动关系,此案经过劳动仲裁及人民法院一审、二审程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31日作出(2016)京02民终6309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周军龙与南京名高公司自2015年3月7日起至2015年4月15日止存在劳动关系。2016年11月3日,周军龙向丰台人保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同时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周军龙的身份证复印件及照片、北京积水潭医院诊断证明书、北京积水潭医院病历、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京丰劳人仲字[2015]第1931号《裁决书》、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字第16806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2民终6309号《民��判决书》、南京名高公司的企业登记信息、周军龙提供的《事故报告》等材料。当日,丰台人保局予以受理。2016年11月16日,丰台人保局作出京丰人社工限字[2016]第71号《限期举证通知书》并送达南京名高公司。南京名高公司收到该限期举证通知书后,向丰台人保局提交了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张凯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对周军龙工伤的回函》等材料。2016年12月31日,丰台人保局作出京丰人社工伤认(1060T0328507)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并送达各方当事人。该决定书内容如前所述。南京名高公司不服,遂直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第七条第三款规定,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应当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第八条第(四)项规定,当事人就确认劳动关系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民事诉讼的,被延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内。本案中,第三人周军龙未缴纳社会保险,其工作并发生事故的地点位于北京市丰台区科技园区北京托普科技园一期。故被告丰台人保局作为丰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机关,有权依法对第三人周军龙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是否成立作出认定。同时,扣除第三人周军龙就确认劳动关系申请劳动仲裁和提起民事诉讼所延误的时间,第三人周���龙申请工伤认定并未超过申请时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第三人周军龙与原告南京名高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已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予以确认。2015年4月2日,第三人周军龙在北京市丰台区科技园区北京托普科技园一期项目二层行政卫生间内干木工工作过程中受伤,系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情形,被告丰台人保局予以认定为工伤,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原告南京名高公司要求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的理由不成立,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南京名高工程实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南京名高工程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凤琴人民陪审员 梁大庄人民陪审员 李煜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杜明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