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27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宝明与白广安、马德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宝明,白广安,马德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03民初2744号原告:王宝明,男,195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被告:白广安,男,196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被告:马德勤,女,1956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原告王宝明与被告白广安、马德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宝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白广安、马德勤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宝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律师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11月4日白广安向王宝明借款50000元,没有约定借款期限,口头约定月息一分五厘,白广安、马德勤是夫妻关系,该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二被告没有归还借款。白广安、马德勤未做答辩。王宝明向本院提交两份证据:一、原、被告身份信息各一份;二、2013年11月4日白广安出具给王宝明的借款50000元借条一份。证明白广安、马德勤系夫妻关系,应由白广安、马德勤共同偿还该借款。白广安、马德勤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白广安、马德勤未到庭视为其对质证权利的放弃。本院认为王宝明的证据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白广安、马德勤系夫妻关系,2013年11月4日白广安向王宝明借款50000元未归还。本院认为,王宝明持有白广安出具的借款50000元借条,证明王宝明与白广安之间具有民间借贷合同关系。该借款发生在白广安、马德勤婚姻存续期间,白广安、马德勤应当共同偿还王宝明借款50000元。综上所述,王宝明要求白广安、马德勤偿还50000元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其他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白广安、马德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王宝明借款50000元。二、驳回原告王宝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白广安、马德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卫星审判员 隋冬梅审判员 董 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娜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