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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3民初4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4146李胜与唐红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胜,唐红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3民初4146号原告:李胜,XX,XXX出生,汉族,市民,住滨海县。被告:唐红兵,XX,XXX出生,汉族,市民,住阜宁县。原告李胜与被告唐红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李胜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胜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胜负担。审 判 员 崔付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卢月明书 记 员 董蕊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