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3民初4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4146李胜与唐红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胜,唐红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3民初4146号原告:李胜,XX,XXX出生,汉族,市民,住滨海县。被告:唐红兵,XX,XXX出生,汉族,市民,住阜宁县。原告李胜与被告唐红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李胜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胜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胜负担。审 判 员 崔付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卢月明书 记 员 董蕊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