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402民初20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黄鲁与严现伦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鲁,严现伦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02民初2001号原告:黄鲁,男,197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三明市梅列区。被告:严现伦,男,194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三明市市政工程管理处,住三明市梅列区。诉讼委托代理人:郭花芬,女,1948年8月8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所地三明市梅列区(严现伦之妻)。原告黄鲁与被告相邻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黄鲁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黄鲁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0元,由黄鲁负担。审判员  项宇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谢 静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