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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23民初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宁奎与庙前堡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奎,庙前堡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23民初765号原告:宁奎,男,住吉林省辉南县。被告:庙前堡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辉南县。法定代表人:于大龙。原告宁奎诉被告庙前堡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宁奎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宁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宁奎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25.00元,由宁奎负担。审判员  孙利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任佳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