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22民初20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卯光军与高潇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卯光军,高潇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322民初2048号原告:卯光军,男,1990年1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富顺县。被告:高潇霈,男,1995年5月27日出生,住山东省邹城市号。原告卯光军与被告高潇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卯光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潇霈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卯光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997.15元及支付利息800元(自借款次日至起诉之日,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起诉之日至还清借款之日、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的罚息即逾期利息。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均为借贷宝的实名注册用户。自2016年6月4日起,原告先后出借6笔借款给被告,共计2997.15元。上述每笔借款均明确约定了借款金额、利率、借款期限等内容,原告通过第三方支付公司将上述款项划至被告的支付账户中。现借款已逾期,被告仍未归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被告高潇霈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借出协议》、《补充协议》、《转账记录》、《还款转账记录》、《收支明细》、《用户注册协议》、《金佰仕支付服务协议》及《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用户注册信息》。综合全案调查,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借贷宝”是由人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开发运营的一款手机应用程序。用户按照“借贷宝”要求注册后,注册用户可以通过该平台达成借款协议。“借贷宝”平台交易资金由鹰皇金佰仕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现更名为“九派天下支付有限公司”)提供专业资金托管。原、被告均系“借贷宝”实名注册用户。2016年6月4日、5日,原、被告通过“借贷宝”平台先后签订了6份《借出协议》,被告陆续向原告借款6笔共计3000元。①第一笔借款:协议编号605512907037720051、借款金额200元、借款期限2016年6月4日至6月11日;②第二笔借款:协议编号605515524644124001、借款金额500元、借款期限2016年6月4日至6月11日;③第三笔借款:协议编号605515572597595404、借款金额500元、借款期限2016年6月4日至6月11日;④第四笔借款:协议编号605515771512470813、借款金额800元、借款期限2016年6月4日至6月11日;⑤第五笔借款:协议编号605873952340162074、借款金额500元、借款期限2016年6月5日至6月12日;⑥第六笔借款:协议编号605874088961231180、借款金额500元、借款期限2016年6月5日至6月12日。在《借出协议》中,均约定“利率年化24%、借款期限7天、借款期限届满后一次性偿还本金和利息”,其中第六条约定“还款日的次日视为宽限期,借款人在还款日22:00前未足额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的,宽限期内以截至当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利率计收利息;借款人超过宽限期仍未足额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的,自宽限期次日起,不再计收利息,而以截至当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化24%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第十条约定“协议采用电子文本形式制成,经借款人通过借贷宝平台在线同意发布及出借人在线确认出借后,在出借资金划付至借款人支付账户之日起生效,各方均认可电子文本形式的协议效力”。原告按照《借出协议》的约定先后向被告交付了6笔借款共计3000元,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另查明,2016年6月15日,被告就金额为200元(协议编号605512907037720051)的借款归还了本金2.85元、借款期间内的所有利息0.92元、罚息即自2016年6月12日—15日的逾期利息0.52元。还查明,“借贷宝”采用借款人实名、出借人匿名的单向匿名的借贷模式。在“借贷宝”平台的《补充协议》中约定“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出借人住所地、借款人住所地或债权受让人(如有)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请诉讼。诉讼中,原告演示打开借贷宝APP,平台显示至开庭当日涉案六笔借款均已显示逾期。同时原告就“借贷宝”操作经过进行陈述:用户通过提供身份证信息、银行信息、肖像认证等在“借贷宝”平台进行实名注册成为会员,然后“借贷宝”会通过手机号码等为用户推荐好友或者好友的好友,经同意加为好友后,双方即可在“借贷宝”上进行借贷。借款人在平台上发布要约,载明你所借的金额、期限、利率(平台要求利率不能超过年利率24%)等,好友看到发布的借款要约,若同意利率等,则接受要约,出借金额可以在被告发布要约金额内在10元以上随意选择。接受要约后,平台自动生成《借出协议》。若逾期未还款,债权人可以拨打债务人注册时载明的电话进行催款。“借贷宝”平台也会采用冻结债务人平台账户金额或者请催收人、催收公司提供催收服务。冻结债务人平台账户即:逾期一段时间后,“借贷宝”会冻结债务人在其平台上所设的交易账户,若账户中余留有金额,则按照债务先后顺序直接扣划进出借人的账户中。“借贷宝”均采用匿名方式出借借款,即出借人可以选择是否让借款人知晓其身份。在被告向原告所借款项逾期后,原告曾多次根据被告注册时所留电话号码与被告联系,刚开始被告表示没有钱归还,尔后拒接原告电话。除还款记录中显示被告归还了原告借款2元多及利息等以外,被告未归还有原告其他借款及利息。诉讼中,被告在电话中向本院就借款一事进行陈述:在“借贷宝”上向原告借款属实,但原告将钱转给被告,被告当时又给原告转了900多元回去,所以被告只欠原告借款金额为2000元。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原告举示的证据,足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已形成民间借贷关系,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了借款,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现借款已逾期,原告主张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997.15元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解其所欠原告借款金额为2000元,既未到庭抗辩也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对其辩解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借出协议》中对利息的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利息及逾期利息。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高潇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卯光军借款本金2997.15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本金197.15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16日始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以本金1800元(500+500+800)为基数,自2016年6月5日始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以本金1000元(500+500)为基数,自2016年6月6日始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以上均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二、驳回原告卯光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告高潇霈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罗倩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宋 维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