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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603执恢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防城港市大三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詹洁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防城港市大三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詹洁,黄志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603执恢83号申请执行人防城港市大三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防城港市防城区群星大道658号一、二层。被执行人詹洁,男,1985年11月12日出生,住防城港市防城区,被执行人黄志营,女,1986年10月10日出生,住防城港市防城区,申请执行人防城港市大三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詹洁、黄志营小额贷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作出的(2015)防民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詹洁、黄志营在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返还申请执行人防城港市大三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30000元及利息(另计);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74元和执行受理费350元。申请执行人防城港市大三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詹洁、黄志营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防民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线索,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凌 聪审判员 黄永彬审判员 廖树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石露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