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2执8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吉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刘梅凤计划生育行政管理(计划生育)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刘梅凤,罗文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吉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2执801号申请人吉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杨哲,女,主任。被执行人刘梅凤,女,汉族,1981年1月16日生,住吉水县,被执行人罗文初,男,汉族,1977年11月22日生,住,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执行申请人吉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刘梅凤、罗文初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赣0822行审221号行政裁定书,被执行人刘梅凤、罗文初应支付申请人案款11800元,承担执行费77元。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11877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刘梅凤;罗文初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作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 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