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刑更1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曾启松贪污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刑更1261号罪犯曾启松,男,1954年10月11日出生于福建省上杭县,汉族,初中文化,住福建省上杭县,现在福建省清流监狱服刑。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5日作出(2010)杭刑初字第1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启松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自2009年12月23日起至2020年6月22日止),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700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曾启松等三人赃款人民币29581元,继续追缴被告人曾启松等四人赃款人民币11847元(被告人曾启松共应退赃款人民币15572.08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0月8日交付福建省清流监狱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于2013年5月10日作出(2013)三刑执字第1040号刑事裁定,减去罪犯曾启松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于2015年4月9日作出(2015)三刑执字第1196号刑事裁定,减去罪犯曾启松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7年12月22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于2017年7月2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严永洪、柯昭潘,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民警黄某、江某出庭履行职务,罪犯曾启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曾启松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安心改造,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自觉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成绩较好;因病在福建省清流监狱医院住院治疗,无法参加劳动。减刑间隔期间2015年5月至2017年5月累积考核分2225分。2015年2月至2017年5月累积考核分2465分,表扬3次。本次申请减刑前已上缴没收财产人民币8000元,本次申请减刑上缴没收财产人民币6000元。另查明,罪犯曾启松住所地镇人民政府及村民委员会出具了罪犯曾启松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奖励审批表、考核积分及奖励审核表、福建省行政没收款收据、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生活困难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曾启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曾启松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二十五日,刑期自2009年12月23日起至2017年8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涌 泉审判员 王 建 芬审判员 兰 峻 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叶青青(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