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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3执59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5925昆山市宏嘉焊锡制造有限公司与昆山嘉泓鑫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昆山市宏嘉焊锡制造有限公司,昆山嘉泓鑫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3执5925号申请执行人:昆山市宏嘉焊锡制造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383485-8,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开发区蓬朗洪湖路。法定代表人易升明,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沈雪兴,江苏21世纪众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昆山嘉泓鑫电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6948876-1,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千灯镇宏信路88号3号房。法定代表人金家宏,该公司负责人。申请执行人昆山市宏嘉焊锡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昆山嘉泓鑫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7日作出的(2015)昆花商初字第003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被告昆山嘉泓鑫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昆山市宏嘉焊锡制造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38742.4元。案件受理费6382元,诉讼保全费227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9342元,由被告昆山嘉泓鑫电子有限公司承担。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计人民币5320元,余款未执行到位。后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昆山嘉泓鑫电子有限公司名下其他银行存款、土地登记信息、房产登记信息、车辆登记等财产信息;经相关协助部门反馈,被执行人昆山嘉泓鑫电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无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房产土地登记信息。另本院将被执行人昆山嘉泓鑫电子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相关执行情况及风险,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扣划材料、执行决定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的本次执行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5)昆花商初字第003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潘红刚审 判 员  陈志成人民陪审员  周 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顾鸣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