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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02执恢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楚亚锌与朱铁军、杨庆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楚亚锌,朱铁军,杨庆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302执恢50号申请执行人楚亚锌,女。被执行人朱铁军,男。被执行人杨庆平,女。关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楚亚锌与被执行人朱铁军、杨庆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为:朱铁军、杨庆平应给偿还楚亚锌借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30000元,应负担的一审诉讼费6170元,本案执行费5993元。本院在执行中,诉讼阶段已经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轮候查封了朱铁军的位于湘潭市九华经开区学府路xx号五矿万境水岸x区xx栋x单元01010xx、02010xx、03010xx号别墅房屋一栋(产权证号为201500xx**),2016年11月1日,本院依法委托湖南新资源拍卖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朱铁军上述房屋依法进行了公开拍卖,买受人肖盼于2017年2月8日以第二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2238869元买受了上述房屋(拍卖案件的案号为2016湘03**执595号),本院已于2017年2月21日从上述房屋拍卖款中分配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楚亚锌400000元,楚亚锌自愿放弃其余利息款项。本院对被执行人朱铁军、杨庆平的银行账户、股票账户、车辆进行了查询,查明二被执行人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楚亚锌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6)湘0302民初5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朱铁军、杨庆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楚亚梓随时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肖健芳审 判 员  向海洋代理审判员  高范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王 欢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