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82民初10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原告卢海与被告潘德军、王忠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海,潘德军,王忠福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82民初1004号原告:卢海,男,1980年2月11日生,汉族。被告:潘德军,男。被告:王忠福,那,54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海与被告潘德军、王忠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提供的被告潘德军、王忠福地址不详,又不能提供被告的下落和详细信息,导致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开庭传票和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卢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莹审 判 员 韩立国人民陪审员 苗志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仇开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