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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82民初10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原告卢海与被告潘德军、王忠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海,潘德军,王忠福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82民初1004号原告:卢海,男,1980年2月11日生,汉族。被告:潘德军,男。被告:王忠福,那,54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海与被告潘德军、王忠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提供的被告潘德军、王忠福地址不详,又不能提供被告的下落和详细信息,导致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开庭传票和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卢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莹审 判 员  韩立国人民陪审员  苗志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仇开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