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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3民初5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玥明与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奥园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玥明,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奥园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5444号原告:王玥明,男,1985年1月31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被告: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开发区洞庭路2号11层B室。法定代表人:沈彤,董事长。被告: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奥园分公司,住所地北辰区天穆镇王庄村西。负责人:曾志鹏,经理。原告王玥明与被告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奥园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原告王伟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行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玥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玥明负担。审判员  杨玉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猛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