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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6执9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陈太烟与胡万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太烟,胡万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奉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6执929号申请执行人:陈太烟,男,生于1975年8月12日,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委托代理人:杜安源。委托代理人:覃赋。被执行人:胡万平,男,生于1971年6月28日,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陈太烟与被执行人胡万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渝0236民初418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胡万平发送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胡万平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相关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相关有权部门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鉴于目前执行情况,本案暂时无法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姚鸿雁审判员  姚玉林审判员  何朝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谭建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