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8执保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王魁斌、袁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魁斌,袁野,袁保利,王桂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8执保388号申请人王魁斌,男,1966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申请人袁野(袁茂杨),男,1985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申请人袁保利,男,1962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申请人王桂英,女,1963年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审理申请人王魁斌与被申请人袁野、袁保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袁野、袁保利、王桂英名下的银行存款50000元及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银行存款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袁野、袁保利、王桂英名下的银行存款50000元及同等价值的财产。二、冻结申请人王魁斌银行存款3万元。案件申请费520元,申请人王魁斌已预交,结案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负担的数额。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佃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