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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9刑初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陈方磊、汤彬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方磊,汤彬,梁斌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29刑初446号公诉机关新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方磊,男,1990年1月21日出生于河南省新野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新野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2月23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转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8月15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汤彬,男,1989年10月28日出生于河南省新野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新野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4月5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8月15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梁斌,男,1987年2月13日出生于河南省新野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新野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4月5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8月15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新野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诉刑诉(2017)2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方磊、汤彬、梁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新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怀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方磊、汤彬、梁斌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25日23时50分许,被告人陈方磊、汤彬、梁斌等人在新野县文化广场内拉斯维加国际俱乐部三楼KTV“总统房”唱歌时,与A29房间的客人发生纠纷,后无故殴打该俱乐部的保安经理孟某,期间员工生俊楠、李某2、赵某2等人劝阻时也遭到殴打,该俱乐部的装饰玻璃墙等物品也被三名被告人损坏。经鉴定,被害人孟某左面部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头部及肢体部的损伤均构成轻微伤,被害人赵某1面部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被害人李某2右眼部及手部的损伤均构成轻微伤,被害人生俊楠口腔部的损伤构成轻微伤。被损毁的玻璃墙等物品的直接经济损失为31485元。2017年3月6日,被告人陈方磊、梁斌、汤斌等人赔偿被害人孟某、李某2、生俊楠、赵某2人身损害及公共设施赔偿费共计330000元,双方达成调解协议。2017年4月5日,被告人梁斌、汤斌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方磊、汤彬、梁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陈方磊、汤彬、梁斌的供述,被害人孟某、李某2、生俊楠、赵某2的陈述,证人李某1、刘某1、刘某2、卢某的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新野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赔偿协议、谅解书及收条、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方磊、汤彬、梁斌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伤、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任意损毁财物价值31485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新野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汤彬、梁斌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三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庭审中,三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以上情节在量刑时均酌情予以考虑。为了打击犯罪,维护良好的社会公共秩序,对三被告人分别判决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被告人陈方磊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均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被告人汤彬、梁斌犯寻衅滋事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张 杰人民陪审员  马云霞人民陪审员  马海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齐 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