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5执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薛某某抚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薛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5执223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1989年2月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高某某,女,1969年1月1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薛某某,女,1990年11月23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薛某某抚养纠纷一案的(2015)志民初字第012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薛某某向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给付孩子的抚养费于每年的12月31日前每月500元至孩子满18周岁止,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50元。由于被执行人薛某某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额为2015年10月23日至2016年12月31日止每月500元计算的抚养费,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费按实际收取。本院受理后,被执行人薛某某无法找到,经“四查”被执行人薛某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志民初字第012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若找到被执行人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时,则申请执行人可以恢复本案对原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雪明审判员 米晓梅审判员 赵秀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省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