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011民初2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XX与夏秀奎、内江市东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夏秀奎,内江市东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11民初2192号原告:XX,男,197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内江市东兴区,被告:夏秀奎,男,1974年9月19日,汉族,住内江市东兴区,被告:内江市东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江市东兴区平桥路38号。法定代表人:李德强,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XX与夏秀奎、内江市东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关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XX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成立,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XX负担。审判员  张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唐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