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5刑初7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牛新宇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新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105刑初752号公诉机关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牛新宇,男,1979年9月15日出生于山西省和顺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住址:山西省和顺县青城镇青城村大南头*号,现住太原市,身份证号:。2017年5月18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小检公刑诉[2017]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新宇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牛新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15日22时31分许,被告人牛新宇醉酒驾驶×××号黑色斯柯达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汾东南路由北向南刑事至汾东南路昌盛街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依法对牛新宇抽取血样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检验结果为87.13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牛新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查获经过、机动车驾驶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鉴定意见书、被告人的驾驶证信息、涉案车辆信息及照片、机动车行驶证信息、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被告人的供述及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新宇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87.13mg/100ml,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牛新宇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牛新宇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人民币(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水莲人民陪审员 张桂莲人民陪审员 张铁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段金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