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9民初2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蔡县支行与梅嘉豪、魏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蔡县支行,梅嘉豪,魏楠,梅明格,李杰,梅静,高全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9民初247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蔡县支行。住所地新蔡县古吕镇人民街新临路与振兴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9670097534T。法定代表人徐进,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罗景琛,该单位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梅嘉豪,男,1989年12月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被告魏楠,女,1991年3月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被告梅明格,女,1983年1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被告李杰,男,1982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被告梅静,女,1986年7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被告高全伟,男,1981年6月2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蔡县支行诉被告梅嘉豪、魏楠、梅明格、李杰、梅静、高全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适用简易程序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蔡县支行诉称,被告梅嘉豪、魏楠、梅明格、李杰、梅静、高全伟于2013年11月11日向原告申请贷款,经审核双方于2013年12月30日分别签订了《个人额度借款合同》、《个人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原告授信被告78万元的借款额度,被告用三处房产作抵押。2014年1月1日,被告向原告提交《个人额度借款支用单》,申请借款78万元用于进小麦。该贷款被告均没有还款行为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且原告多次催要,多次逾期还款,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因此原告起诉至法院。经审查,原告起诉状起诉内容与事实不符,视为无具体的事实与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蔡县支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熊华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金 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