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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31执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谷娇娇申请执行武功蓝天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谷娇娇,武功蓝天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31执217号申请执行人谷娇娇,女。委托代理人谷建峰,男。被执行人武功蓝天医院,住所地:武功县小村镇。负责人李剑利,任该院院长。谷娇娇申请执行武功蓝天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25104.91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完全部义务,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4民终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白党辉审 判 员  张 平人民陪审员  方智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进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