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31执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谷娇娇申请执行武功蓝天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谷娇娇,武功蓝天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31执217号申请执行人谷娇娇,女。委托代理人谷建峰,男。被执行人武功蓝天医院,住所地:武功县小村镇。负责人李剑利,任该院院长。谷娇娇申请执行武功蓝天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25104.91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完全部义务,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4民终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白党辉审 判 员 张 平人民陪审员 方智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进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