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3执3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等没收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春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3执3668号权利人翟兰,女,1961年9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苏春荣,男,1959年7月3日出生于海南省,汉族,因犯诈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被执行人苏春荣诈骗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0日作出的(2016)京0113刑初77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被执行人苏春荣应退赔权利人翟兰人民币四十三万元。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立案。就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在北京地区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存款信息。权利人认可法院所进行的执行工作,同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另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现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权利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判决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13刑初776号刑事判决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权利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有权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之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小丽审判员 单立勋审判员 李 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咏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