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403民初1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黄娇娣与贵州周周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家政服务合同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娇娣,贵州周周家政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403民初1326号原告:黄娇娣,女,1980年10月23日生,汉族,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住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凤英、王乃顺,平坝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贵州周周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鼓楼办事处中山村杨家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1MA6DJUXEXL。法定代表人:周从珍。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黄娇娣诉被告贵州周周家政服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娇娣于2017年8月23日以被告现已未经营,待原告找到被告法人代表协商后再行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娇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娇娣负担。审 判 员 李朝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燕作梅书 记 员 吴 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