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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02民初33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于学刚与左金凤、周树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学刚,左金凤,周树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民初3376号之一原告:于学刚,男,197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聊城公交集团司机,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左金凤,女,1959年5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周树智,男,194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聊城市东昌府区建筑四公司退休职工,住址同上。在审理原告于学岗与被告左金凤、周树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案情复杂,双方争议较大,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宋义军人民陪审员  何景亚人民陪审员  刘绪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邢丽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