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民初10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张亚娥与周华、叶翠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亚娥,周华,叶翠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203民初1058号原告:张亚娥,女,197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朝阳,福建阳光宏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华,男,1961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被告:叶翠梅,女,1966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浦城县。原告张亚娥与被告周华、叶翠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亚娥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朝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华、叶翠梅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亚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周华、叶翠梅共同偿还借款8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从起诉之日起计至给付之日止);2.判令周华、叶翠梅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11月13日周华向张亚娥借款8000元,叶翠梅与周华是夫妻关系。上述借贷事实发生在周华、叶翠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叶翠梅理应对此两笔欠款及利息与周华共同向张亚娥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维护张亚娥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规定现向贵院提起诉讼,请贵院依法裁判。周华、叶翠梅未作答辩。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确认如下事实:2015年11月13日,周华出具一份借条,载明:今向张亚娥借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元)。庭审中张亚娥表示,整张借条是周华手写,张亚娥同时将现金交付周华。叶翠梅与周华是夫妻关系。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张亚娥提供周华书写的借条作为证据,本院对周华与张亚娥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予以采信。现张亚娥要求周华偿还借款8000元可予支持。周华未及时还款给张亚娥造成损失,张亚娥要求周华按年利率6%标准支付自起诉之日(2017年1月9日)至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可予��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周华在与叶翠梅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向张亚娥借款,张亚娥要求叶翠梅对周华上述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债务共同偿还,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周华、叶翠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张亚娥借款本金8000元及逾期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标准自2017年1月9日计至给付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周华、叶翠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林晞吟人民陪审员 苏素华人民陪审员 郭小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郑立坤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法官提示《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