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4执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陈尚霞、杨庆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尚霞,杨庆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4执329号申请执行人:陈尚霞,女,1972年9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庆翠,女,1970年1月出生,汉族。本院受理的陈尚霞与杨庆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19293元。现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2016)皖1124民初20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班 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殿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