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322民初4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颜石泉与黄伟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石泉,黄伟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22民初4864号原告:颜石泉,男,198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黄伟镇,男,199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仙游县。原告颜石泉与被告黄伟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颜石泉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颜石泉自愿撤回起诉,该处分行为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颜石泉撤诉。案件受理费85元,减半收取计42.5元,由颜石泉负担。审判员  章建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蔡丽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