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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6民初20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石宝伦、马培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宝伦,马培玉,马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6民初2058号申请人:石宝伦,男,194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微山县。被申请人:马培玉,男,196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微山县。被申请人:马鑫,男,1989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微山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石宝伦与被申请人马培玉、马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石宝伦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马鑫的工资收入500000元。申请人石宝伦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500000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石宝伦的查封申请及担保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将被申请人马鑫的工资收入50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长兵二(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 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