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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1民初5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郭凤英与刘长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凤英,刘长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1民初5535号原告郭凤英,女,1938年11月27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告刘长虹,男,出生日期不详,蒙古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凤英诉被告刘长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凤英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长虹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郭凤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凤英撤回对被告刘长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凤英负担。审判员  张晓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