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04执9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黄志华、苏小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志华,苏小平,陈晓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04执9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志华,女,1965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被执行人苏小平,女,197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被执行人陈晓丰,男,197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黄志华的申请,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0204民初2686号民事调解书,已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按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实被执行人苏小平、陈晓丰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2016)桂0204民初268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2016)桂0204民初268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宏黔审判员 卢春发审判员 于 饶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陆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