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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执47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周勤好与上海龙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勤好,上海龙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2执4797号申请执行人:周勤好,男,1966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被执行人:上海龙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沪0112民初20054号民事判决,在执行周勤好与上海龙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支付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上海法院执行管理系统、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等查询被执行人上海龙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查得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登记信息。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对被执行人分别采取曝光、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上海龙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该公司早已倒闭,法定代表人亦不知去向。现由于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立即执行完毕的条件尚不具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沪0112民初20054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永新审判员  俞海斌审判员  王宏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璐艳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