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4民初174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深圳卓越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李宗谕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卓越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宗谕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4民初17431号之一原告深圳卓越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李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晶荣,女,汉族,1988年12年2日出生,住址陕西省岐山县,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付余伦,广东太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宗谕,男,汉族,1970年9月2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上列原告诉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属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卓越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168元、财产保全费3704.03元(已由原告预交),因适用简易程序撤诉结案,减半收取计受理费5084元、财产保全费3704.0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廖 劲 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林雯仪(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