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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28民初10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昌县支行与曹达周、曹太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昌县支行,曹达周,曹太华,曹达云,刘秋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28民初107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昌县支行,住所地都昌县东风路368号。代表人:欧阳俊,该行行长。被告:曹达周,男,1973年8月10日生,汉族,江西省都昌县人,住江西省都昌县。被告:曹太华,女,1975年12月22日生,汉族,江西省都昌县人,住江西省都昌县。被告:曹达云,男,1973年10月28日生,汉族,江西省都昌县人,住江西省都昌县。被告:刘秋群,女,1969年8月18日生,汉族,江西省都昌县人,住江西省都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昌县支行诉上列被告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昌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69.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玉林人民陪审员  雷宗何人民陪审员  曹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树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