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327刑初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田国强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国强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327刑初302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国强,男,198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宜阳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7年5月3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8月22日被宣布逮捕。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宜检诉刑诉(2017)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国强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宜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李迎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国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宜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14日4时30分,被告人田国强醉酒驾驶豫C×××××号五菱牌轻型普通货车,沿宜阳县锦龙大道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锦龙大道99号路灯杆处时,与停放在道路东侧的公安卡点警车发生相撞,造成刘某、田某、田国强受伤住院,两车及道路外设施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检验,田国强血液内乙醇含量为96.0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田国强在法庭审理过��中没有异议,并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明,足以认定:被告人田国强的供述、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证人田某证言、受案登记表、查某、户籍及无前科证明、法医学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等。本院认为:被告人田国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成立,予以支持。田国强自愿认罪,系初犯、偶犯,可酌予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国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田国强的刑期自2017年8月22日起至2017年9月2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赵振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绍策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1)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1)醉酒驾驶机动车的;(1)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1)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