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02民初1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潍城支行、孙廷江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潍城支行,孙廷江,山东金科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2民初1720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潍城支行,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棋盘街3号。被申请人:孙廷江,男,1985年8月1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朐县。被申请人:山东金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彩虹路1688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潍城支行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783元,由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潍城支行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吕 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田润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