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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02民初1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潍城支行、孙廷江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潍城支行,孙廷江,山东金科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2民初1720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潍城支行,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棋盘街3号。被申请人:孙廷江,男,1985年8月1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朐县。被申请人:山东金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彩虹路1688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潍城支行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783元,由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潍城支行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吕 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田润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