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25民初1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洪友与杨建国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洪友,杨建国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25民初1472号原告:张洪友,男,197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被告:杨建国,男,199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宜良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洪友与被告杨建国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洪友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洪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洪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洪友负担。审判员 陈思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杜俊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