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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1执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国祥与被执行人谢昌、郑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祥,谢昌,郑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1执307号申请执行人:张国祥。被执行人:谢昌。被执行人:郑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国祥与被执行人谢昌、郑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国祥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谢昌、郑红所共有的位于昆明市江东小康城H座1单元1301号房屋,现该涉案房屋进入处置程序,经查本院尚未发现被执行人谢昌、郑红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现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经合议庭合议,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文峰人民陪审员  杨旭波人民陪审员  王建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