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81执1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王建军与王义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军,王义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81执1138号申请执行人:王建军,男,1975年6月21日生,汉族,住大冶市。被执行人:王义建,男,1975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大冶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建军与被执行人王义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义建已履行(2017)鄂0281民初191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鄂0281执113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裕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 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