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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24民初2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赵朝平、谭华珍与付述峰、杨顺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朝平,谭华珍,付述峰,杨顺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24民初2304号原告:赵朝平,男,生于1976年10月27日,住四川省大竹县,系死者赵某之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中秀,四川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谭华珍,女,生于1975年10月6日,住四川省大竹县,系死者赵某之母。被告:付述峰,男,生于1981年4月12日,住四川省大竹县。被告:杨顺凤,女,生于1980年5月10日,住四川省大竹县,系被告付述峰之妻。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刘宗达,四川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朝平、谭华珍与被告付述峰、杨顺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2017年8月10日,被告付述峰、杨顺凤向本院申请追加邓连山为共同被告,原告认为本案发生的根本原因是事发时,大竹县二郎乡白杨村村民邓连山在修建房屋时擅自打开鱼塘护栏取水,导致原告之子赵某溺水死亡,故向法院申请追加邓连山为本案共同被告。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付述峰、杨顺凤未提供足够的证据证实邓连山与本案的发生具有关联性,不应当追加邓连山为本案共同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付述峰、杨顺凤追加邓连山为共同被告的申请。审判员  张自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白 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