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7执25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苏州市相城区永大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李晓、王介福等企业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市相城区永大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李晓,王介福,王晓东,朱松青,圣澜游艇(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7执25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苏州市相城区永大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中市路6号。法定代表人:朱明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包心应,江苏名古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洁沁,江苏名古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晓,男,1986年10月29日生,汉族,江苏省苏州市人,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王介福,男,1963年5月30日生,汉族,江苏省苏州市人,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被执行人:王晓东,男,1973年9月12日生,汉族,江苏省苏州市人,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被执行人:朱松青,女,1976年6月19日生,汉族,江苏省苏州市人,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被执行人:圣澜游艇(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金廊公路41号5幢187室。法定代表人:王晓东,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州市相城区永大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晓、王介福、王晓东、朱松青、圣澜游艇(上海)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李晓、王介福、王晓东、朱松青、圣澜游艇(上海)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经查,在审理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王晓东、朱松青名下位于苏州市虎丘区天都花园3幢3303室、虎丘区玉山路99号2幢401室、虎丘区阳光假日新苑60幢904室及被执行人王晓东、朱松青、王介福共有的位于苏州市高新区锦华苑锦邦楼12C,被执行人王晓东、朱松青共有的位于苏州市吴中区光福镇福苑25幢2室、吴中区木渎镇中山西路27号5幢104室、吴中区木渎镇天邻风景联5幢5-5号房屋,但上述房屋上存在抵押且已被其他法院查封在先,现暂无法处置。另查,被执行人王晓东、朱松青名下位于苏州市吴中区光福镇福苑25幢2室、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中山西路27号5幢104室、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天邻风景联5幢5-5号、苏州市高新区阳光假日新苑60幢904号及32号、苏州市高新区玉山路99号2幢401室正由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拍卖处置中,本院已向该院发出参与分配函。除此之外在被执行人名下未发现有银行存款、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查,被执行人在本市法院涉案较多,相关案件均未得到有效执结。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向本院举证,但申请执行人表示目前提供不了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程序。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本院已决定将被执行人李晓、王介福、王晓东、朱松青、圣澜游艇(上海)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目前本案尚未执行到位人民币3461748元(不含执行费、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在执行中,在被执行人名下未查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经本院告知执行情况后,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木林审 判 员 徐 挺代理审判员 王程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胡勇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