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民初36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王宝林与延吉市小营镇东新村第二村民小组等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宝林,延吉市小营镇东新村第二村民小组,延吉市小营镇东新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民初3660号原告:王宝林,男,1951年3月17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延吉市小营镇东新村。委托诉讼代理人:麻百平,延吉依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延吉市小营镇东新村第二村民小组。诉讼代表人:王晏财,组长。诉讼代表人:池星玉,村民。被告:延吉市小营镇东新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付志民,主任。原告王宝林与被告延吉市小营镇东新村第二村民小组、延吉市小营镇东新村村民委员会之间土征用补偿费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宝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金日秀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楚仙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