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29执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伍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伍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29执232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1984年10年12日出生,土家族,住五峰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伍某某,女,1999年3月24日出生,土家族,住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伍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鄂0529民初5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执行,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分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0529民初5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审判员 刘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