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3民初2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广东省番禺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汕头市中皇油料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省番禺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汕头市中皇油料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3民初2252号原告:广东省番禺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塘埗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231304183X。法定代表人:连杰;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湘玲,系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哲,系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汕头市中皇油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汕樟路金埕里6号内基建办公楼,组织机构代码27984125-2。法定代表人:严成智。原告广东省番禺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汕头市中皇油料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广东省番禺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省番禺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属于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省番禺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775元,由原告广东省番禺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吕荐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楚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