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03民初3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杨志勇与余清和、胡兴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志勇,余清和,胡兴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03民初3588号原告:杨志勇,男,汉族,1969年3月8日出生,住遂宁市船山区。被告:余清和,男,汉族,1948年8月10日出生,住遂宁市船山区。被告:胡兴伟,男,汉族,1964年1月22日出生,住遂宁市船山区。本案在审理原告杨志勇诉被告余清和、胡兴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志勇于2017年8月22日自愿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志勇在开庭前自愿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志勇撤回起诉。审判员 何小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曹 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