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02民初2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吴建森与朱安学、朱会会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建森,朱安学,朱会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02民初2647号原告:吴建森,男,198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镇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其林,江苏律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安学,男,198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萧县。被告:朱会会,女,1983年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萧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民治街东段。原告吴建森与被告朱安学、朱会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2017年8月23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建森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由吴建森负担。审 判 长 邱 凯代理审判员 陈艳超人民陪审员 刘小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叶天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