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112执恢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刘琳与镇江兆恒轴承制造有限公司、镇江金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琳,镇江兆恒轴承制造有限公司,镇江金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任德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112执恢199号申请执行人刘琳,女,汉族,1972年3月12日生,住镇江市。被执行人镇江兆恒轴承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辛丰镇中天路180号综合楼1至2层。法定代表人蔡晨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镇江金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中山西路206号。法定代表人朱青,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任德才,男,汉族,1962年2月22日,住镇江市中山。申请执行人刘琳与被执行人镇江兆恒轴承制造有限公司、镇江金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任德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3日作出(2015)徒辛民初字第446号民事调解书己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内容:一、被告镇江兆恒轴承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0日前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0元以及截止2015年11月20日的借款利息100000元。二、如果被告镇江兆恒轴承制造有限公司不能按期给付,则承担自2015年11月2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损失以本金1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计算。三、被告任德才、镇江金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镇江兆恒轴承制造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被告任德才、镇江金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镇江兆恒轴承制造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7350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镇江兆恒轴承制造有限公司、镇江金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任德才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除轮候查封、冻结被执行人镇江金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被执行人任德才名下所有位于镇江市丹徒区驸马山庄别墅紫薇园A区1幢房屋及苏L×××××轿车外,未发现被执行人镇江兆恒轴承制造有限公司、镇江金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任德才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期间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申请执行金额1270000元未执行到位。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查封、冻结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轮候查封、冻结被执行人股权、房屋及车辆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书面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徒辛民初字第44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潘光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殷钰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