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22民初3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郭金方与陶海委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金方,陶海委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22民初3330号原告:郭金方,男,1960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中牟县。被告:陶海委,男,198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中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金方与被告陶海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唐慧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晨红 关注公众号“”